近日,李容根副省(前排左二)长在云浮市调研指导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资料图片 |
李容根副省长接受本报专访———
让惠及民生的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及我国经济增长放缓,省劳动保障部门预计我省全年新增岗位总量同比将有所减少。为了最大程度地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就业,最近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以下简称《通知》)。专家称《通知》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广东积极就业政策,然而怎样让惠及民生的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日前,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副省长李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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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问:省政府《通知》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答: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去年党和国家作出两大战略性部署:十七大将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确立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另外《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位置,强化政府法定职责,并将积极就业政策法制化,为解决好就业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今年2月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对促进就业工作进行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部署,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新一届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推进珠三角产业转移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等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通知》就是在这个大的背景下出台的。
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以及我省产业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加快等因素,对我省就业有何影响?
答:当前影响我省经济发展的因素错综复杂,就业领域新、旧矛盾叠加出现,集中体现为“两个不变”、“两个加大”和“三个不健全”,就业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两个不变”:一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的基本格局短期不会改变;二是劳动者素质与稳定就业不相适应的基本格局短期不会改变。“两个加大”:一是就业结构性矛盾不断加大,就业困难群体更加困难,企业招工难进一步加剧;二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和全球化,影响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对就业工作的影响不断加大。“三个不健全”:即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不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健全。
突出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和援助
问:《通知》按照什么原则提供惠民政策?
答:《通知》包括七个部分共38条,全文贯穿着扩大就业、促进就业和保障就业三大主题,通篇体现了为民、便民、利民和惠民的执政理念。主要表现在“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将政策措施具体化、普惠化、力求降低政策门槛,使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特别注重突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和援助。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按照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做法,力求使我省就业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有所突破和创新。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在按照法律规定将工作措施制度化、长效化的同时,紧密结合广东省“双转移”工作,重点加强对本省户籍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青年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促进产业和劳动力转移。
问:《通知》的惠民政策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在《就业促进法》和国发5号文件确定的总体框架下,广东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普惠化”的原则,大胆创新与突破,政策覆盖面更广,优惠力度更大,主要体现在“一个提高、两个明确、三个扩大、四个创新”。
(一)一个提高。即本省户籍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二)两个明确。一是明确公益性岗位援助范围。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二是明确公益性岗位援助比重。各类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
(三)三个扩大。一是扩大岗位补贴范围。将岗位补贴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扩大到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将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扩大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本省户籍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三是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将社会保险补贴险种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险扩大到工伤和生育五险。
(四)四个创新。一是创新生活补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二是创新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三是创新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四是创新政策衔接。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原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手册》),劳动者凭《手册》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省户籍劳动者异地就业的,经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凭《手册》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让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问:您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通知》有哪些要求?
答:省委、省政府将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位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省长黄华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积极行动,狠抓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通知》在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作用,迅速行动,抓紧研究制订出台贯彻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扩大政策覆盖面。要进一步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制度,继续将扩大与促进就业指标作为各级、各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着力抓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二)加大投入,保障落实。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同时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突出重点,强化服务。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面向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创新援助模式和方法,重点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被征地农民等群体实行个性化援助。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深入推行“路径”就业服务模式。按照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健全省、市、县(区)、街镇、村居五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全省连通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和远程见工系统。深入落实各项积极就业政策,着力实施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四)加强培训,提升技能。各地要依托技工院校打造农村劳动力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区域支柱产业工人培养“三大主阵地”。突出抓好“百千万”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培养百名顶尖高技能人才,千名高技能人才师资和万名高级技师)。全面实施全民技能提升计划,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力争使本省劳动者每5年至少接受1次技能提升培训。配合现代产业体系和专业镇建设,制定人力资源培训和配置规划,突出加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培训鉴定标准开发。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组织宣讲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新一轮的积极就业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大力宣传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失业人员转变观念、艰苦创业。各级新闻媒体要对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舆论监督,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积极就业政策解读
十大就业利好政策将惠及广东城乡居民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对象扩大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特定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享受诸多优惠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交的收费项目有: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省定收费项目:治安联防费(公安部门收取)、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文化部门收取)。
小额担保贷款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本省户籍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险种实现全覆盖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本省户籍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之和计算。
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岗位补贴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可延长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安置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比例不低于40%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
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锁定三类人群
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1次以上免费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
———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独享
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本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成功就业人数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创业资助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特定行业可享受
就业困难人员以从事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农村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创业,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城市低保人员就业优惠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相关链接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的我省城镇常住人员(包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认定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原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手册》),劳动者凭《手册》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省户籍劳动者异地就业的,经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凭《手册》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本版撰文
刘茜陶思敏李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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