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总被控挪贪1400万 宣告无罪后又被抗诉
贵州一家企业的女老总,被指控与另一人挪用和贪污公款达1428余万元。从一审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判刑7年,到二审宣告无罪,她在看守所度过了整整两年。在重获自由后几天,检察机关又第二次对此案提出抗诉,坚持认为此人最初涉嫌的两项重大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昨日,该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贵州这家企业究竟是由昆明两家国有企业控股,还是完全由三名自然人组建,这成为界定两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因为,如果是后种情况,案中的这名女老总的“民间”身份将无法构成挪用和贪污罪。
被控挪贪1428万
54岁的罗显芬显得苍老而憔悴,远在贵州六盘水的近十位亲友专程赶来昆明,关注她命运中戏剧性的遭遇——被宣告无罪之后,再次被指控构成挪用公款和贪污罪,两项罪名涉案金额共达1428万元人民币。通过在庭上宣读的《刑事抗诉书》的描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罗显芬和另外一名被告两年前所涉嫌的罪行不容质疑:
2002年底,贵州省水城红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土公司)总经理罗显芬与法定代表人李征文以本公司要兴建焦化厂为由,向银行申请获得760万扶贫贷款。二人从中挪出398万,用于罗显芬个人的独资企业六盘水市中心区机械化屠宰厂(以下简称六盘水屠宰厂)的经营。
2004年8月,李征文、罗显芬又利用职务之便,将红土公司旗下大梁子煤矿以1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南的一家企业。该企业实际累计付款1030万,该款被两人共同侵吞。检察机关称:由于红土公司系云南省铁路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云南省特种爆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爆破中心)联合组建,即该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投资创办的公司,故李罗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挪用公款和贪污罪。
女老总被判七年
罗显芬年轻时一直在贵州老家做小学教师。独自抚养着两个女儿的她,迫于压力辞职下海。在积累了一些经商的经验后,她来到云南建水,开始贩运木材和矿石。1997年3月,她结识了李家洪、李征文,不久,在六盘水,三人商定组建一家公司,由李家洪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征文任监事,罗显芬任总经理,三人均为股东。当年7月15日,红土公司正式成立。
1999年3月,李家洪在一起车祸中去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变更为了李征文,但实际管理者依然是罗显芬。当年9月,红土公司在水城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其旗下独立的大梁子煤矿。2003年5月18日,红土公司正式发文将这个煤矿交给罗显芬个人经营。“当时,这个矿已经成为了公司的累赘,我一直想要救活它。但所有的努力还是失败了。”罗显芬说,她最后才忍痛将该矿转手。
2006年5月9日上午10点,罗显芬在六盘水的家中休息,突然出现的几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的检察官,以“配合调查”为由将罗带走。在随后的两天内,罗显芬和红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征文分别被批准逮捕。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查明:第一被告李征文是红土公司法定代表人,更重要的,还是红土公司大股东云南省铁路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其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观其在本案中的作为,他并没利用这个身份,而只是用了红土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个身份。
同样,第二被告罗显芬也不具备这两项罪名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利用职务之便,与李征文合谋实施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2007年3月,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这两项罪名,判处李征文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罗显芬有期徒刑七年。同时,分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原本已宣告无罪
对于这个判决,检察机关认为定性错误且量刑畸轻,随即提出抗诉;而坚持认为自己无罪的两被告,也随即提出了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两被告“共同侵占红土公司1030万人民币的主要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遂于当年底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经过重组合议庭审理,昆铁中院再次确认,红土公司股东是李家洪、李征文和罗显芬,并无任何国有企业股东。今年5月初,罗显芬、李征文二人被依法宣告无罪。5月9日上午,二人分别走出了看守所。这一天,正是罗显芬被羁押两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