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银川9月18日电记者周崇华今天上午,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吴忠、灵武、青铜峡一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原潮、金国军、马笑天等42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包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一审判处原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金国军有期徒刑20年;判处马笑天有期徒刑20年。
其他39名被告人也分别领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7月,被告人原潮为了在社会上树立“老大”地位,用拉拢、引诱、胁迫等手段,先后吸收和发展社会闲散和刑满释放人员成为组织成员。原潮除靠体罚形成约定俗成的组织规矩外,还为组织成员订制服装,打制砍刀、盾牌,购买管制刀具、钢管等,自己配备枪支、弹药,逐渐形成了一个人员结构和数量均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其成员由最初的几人发展到40余人用了不到4年时间。
2007年7月11日,被告人原潮等人在灵武市“天歌”娱乐会所与王磊发生争执后,王磊将原潮的奥迪车挡住,其团伙成员为了维护原潮“老大”的地位和“面子”,持刀和钢管等凶器下车殴打王磊和张国军,致王磊死亡、张国军轻伤。
2004年以来,原潮黑社会犯罪组织形成后,依靠其“影响”染指娱乐场所,派人充“黑保安”为娱乐场所“看场子”,收取保护费,暴力插手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获取非法利益,绑架、抢劫、敲诈勒索财物、以非法拘禁方式为他人索债从中收取好处费,用于给组织成员发放好处费、支付医疗费、资助组织成员逃避打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