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储户在银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单约定,18年后储户将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1000元将变成3.4万元。但18年后,银行拒绝了储户兑付,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由此,储户与银行发生纠纷,至今未决。
(见9月17日《新安晚报》)
如若不是新闻里明明白白写着这家银行的名字是“中国农业银行蒙城支行”,真让人觉得这位可怜的安徽储户是遇上“黑店”了。银行拒不兑付的理由有三条:“错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当年银行的负责人已经退休,经办人也已离岗”。
这种逻辑,恐怕也只有财大气粗的银行才能说出口。“一次错了,不能再错第二次”,多么冠冕堂皇,理直气壮!如果自己错了,接下来,就要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都是银行要做的事,跟储户没有关系。错不错第二次,也是你银行自己的事,别让储户跟着受牵累。错与对的标准,绝不是银行是不是为此支付巨额利息。
“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有些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难道那当年的月息是储户规定的不成?毫无疑问,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才是无效的。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者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只对其内部各金融机构产生效力,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
至于“当年银行的负责人已经退休,经办人也已离岗”,硬要把法人机构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混淆起来,倘若不是法盲,又是什么呢?
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假若18年前,某人以同样的利率、期限、数额向银行贷款,18年后,这个人以同样的理由拒绝支付本息,后果会怎么样?一位南京网友讲了这么一件事情:“我爸年轻的时候,大约是在上世纪70年代,曾经以私人名义帮助当时的生产队向银行贷款30元,后来没有生产队了。几年前,银行突然找到我家,要求还款36万元,并且查封了我家及我哥家的财产,说要在10天内还完,否则法庭上见。”这就是某些银行——他少你的,可以推诿、扯皮;而你少他的,就给你扣上个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罪之类的大帽子,把你送上法庭。
还有人总结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几条“定律”:ATM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一些事当然是个别银行干的,但影响的是整体银行业的信誉。
笔者以为,这已经不是霸王条款的问题了,而是银行在拿自己的信誉、公信力和职业道德做游戏。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