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正在与初衷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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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昌平法院在总结相关案件后,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交强险先行赔付监管,简化理赔程序,同时建议取消交强险赔偿金分类限额。保险业人士则以保监会规定等予以回应,并认为法院部分结论过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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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交强险的目的是什么?恐怕许多交钱的车主都说不上来。因为在不少车主的印象里,交强险就是一笔不得不交的钱,是一笔费用,大家甚至到现在也不知道,这项号称“非赢利”的保险,收上的那些巨额费用都到哪儿去了。
关于交强险的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头一句话就做出了阐释: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然而,昌平区法院的调查结果却与这个目标大相径庭。在2007年审结的172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仅有一起保险公司先行对交强险部分进行了理赔。
要保险是干吗的?就是为了让事故的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平复伤痛,这样才能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大家本来就对这笔钱浮想联翩,经常会提起保险公司高管的巨额年薪和交强险可能的“暴利”,再不及时理赔,交强险的名声不就彻底臭了吗?
法院的司法建议是向保监会提出的,但在媒介采访保险业人士时,他们的态度却非常值得玩味。几乎每一条建议,他们都有托词,甚至质疑法院的调查结果,架子大得不得了。没错,也许你们正在按照程序按部就班地工作,也许你们正按照规定理赔,但你们的工作已经逼得事主去法院起诉了,这就不是你们说的“及时理赔”,更不是你们说的“以人为本”。
不是不能有交强险,而是我们的交强险太邪门,真出了事儿了,让人感到起不了作用,而其中原因,就是对理赔做出了种种限制,限制到把各种赔偿金划开,而大家最需要的也是最容易发生的“医疗费用赔偿金”少得可怜。这让人不得不怀疑这项保险的合理性,甚至怀疑保险公司的诚意。这样的规定与程序,真的是为了交通安全吗?难怪人家法院的庭长说:“保险公司不积极理赔的行为有悖于强制险设立的初衷。”
保监会接到法院的建议,应该好好想想了。为什么那么多人把交强险认定为“乱收费”,又为什么保险公司那么“理直气壮”。对于一个追求秩序化的社会来说,这样的现象是正常的吗?
本报评论员程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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