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主管人员将被拘留并罚款 本报讯(通讯员刘少勋记者牛海英)日前,省公安厅下发关于消防管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消防部门执法过程中适用治安拘留处罚的范围和办法。
其中,对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的行为,消防部门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报请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省公安厅还将以下五种消防违法行为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占用他人或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的;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消防法》规定,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存有在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不能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等行为,致使该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盗窃或者故意损毁他人或单位的消防装备、器材、设施、备件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市政消火栓等专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或其他消防专用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