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排查力度 严格责任追究
辽宁出重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
本报沈阳9月22日电 (记者原国锋)9月19日至20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煤矿安全专题行”来到辽宁,辽宁省有关领导介绍了最近发生在沈阳、阜新的两起煤矿事故的调查情况和采取的对应政策措施。
|
据介绍,为了彻底排查煤矿隐患,辽宁省政府决定从9月5日开始至“十一”长假结束,只允许矿井通风排水,坚决不允许生产。待“十一”长假结束,省政府将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小煤矿复产验收10条规定,严把复产验收关。
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辽宁省政府决定,对省属重点煤矿,发生2人事故的,矿长、书记免职;发生3人事故的,矿长、书记撤职;发生10人以上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免职;发生20人以上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免职。对地方煤矿:发生10—29人事故,市长通报批评并向省委、省政府作书面检讨,主管副市长记过,县(区)长记大过,主管副县(区)长撤职,乡(镇)长、主管副乡(镇)长撤职;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立即予以关闭。同时,对煤管部门也要按照相应级格做出相应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