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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军车 期待祭出法律利剑

  现行刑法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

  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正案(草案)

  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

  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闻背景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明确提出,对伪造、盗窃、非法提供、使用军车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我国正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打击假军车的力度。

  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军队形象和声誉,影响部队战备训练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据统计,自“2004式”军车号牌换发以来,全军和武警部队被盗车辆号牌达数千副,假冒军车每年偷逃各种规费近10亿元,还不断引发治安问题甚至刑事案件。

  自2006年7月开始,总参军务部、总政保卫部、总后军交运输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仅对非法生产、买卖军车号牌行为作出了规定,未明确盗窃、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情节严重行为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难以依法定罪处罚,致使一些不法分子未得到应有制裁,影响了打击效果。

  除恶务尽,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成为军地办案人员的共同期待。

  目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及草案说明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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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军车号牌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2004年12月26日凌晨,某部车辆前一天刚更换新式号牌,在停车场便一次被盗5副军车号牌。通过侦破此案,有关部门抓获一个以余某为首的盗窃、销售军车号牌犯罪团伙。该团伙在北京地区大肆盗窃军车号牌,转手倒卖到广州、昆明等地,牟取暴利。据余某交代,该团伙多次潜入部队营区,盗窃军车号牌100余副,通过邮寄方式销往各地,获利70余万元。由于无法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且多数下线买家难以追查取证,司法机关仅以查实的买卖22副军车号牌,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年半。

  专家说法

  李建桢(总政保卫部刑侦局局长):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盗窃罪通常以被盗物品的货币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军车号牌的制作成本并不高,如果以号牌的成本价值和直接物质损失来计算,一般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作为一种重要的军用标志,军车号牌有着特殊的用途和使用价值,军车号牌大量被盗,侵害的是国防和军事利益,还衍生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由于现行刑法对此类犯罪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全军和武警部队被盗数千副车辆号牌而无法立案,难以依法有效开展侦查工作。

  余某长期从事盗窃军车号牌违法犯罪活动,不但获利数额大,而且给部队的战备训练和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应当受到法律严惩。但由于《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盗窃军车号牌没有定罪规定,对余某只能以买卖军车号牌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买卖军车号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处罚规定偏轻,余某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与其所受到的惩罚不成比例,难以达到震慑、惩治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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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军车号牌能否定罪

  典型案例

  2007年3月,军队保卫部门在侦办一起军车号牌被盗案件中,发现杨某等涉案人员大量出租伪造的军车号牌,从事非法运输牟取暴利。据杨某交代和查证,2004年以来,杨某先后购买了63副军车号牌,租给广东江门、中山、佛山、清远等地的个体老板从事运输生意,每副号牌每月收取数千元费用,非法获利130余万元。但由于现行法律对租赁军车号牌的行为没有定罪规定,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买卖军车号牌等问题,因时过境迁,难以核实取证,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带来困难。

  专家说法

  李建桢:我们在专项斗争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将非法获取的盗窃、伪造的军车号牌,提供给个体运输户从事非法运输活动,从中收取巨额租金,严重扰乱了交通运输秩序,致使国家税费大量流失。杨某长期从事买卖、租赁军车号牌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利数额大,影响恶劣,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可是刑法没有明确非法提供军车号牌行为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只能对此类行为以涉嫌偷税或买卖军车号牌犯罪立案侦查,但由于调查取证难度大,给依法追究带来很大困难。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规避法律,甚至订立攻守同盟,将买卖军车号牌诡辩成租赁、借用、赠予等,以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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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假军车可否处刑

  典型案例

  2008年1月11日,军队保卫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停车场内查获一辆悬挂假军牌的黑色奥迪A6轿车。经核对,此号牌套用的是国家领导人工作用车辆号牌。据犯罪嫌疑人钟某交代,他在一家警用器材商店花3000元安装了警报器,又从一个路边商贩手中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军车号牌和一个“警备”牌。之后,钟经常驾驶该车出入高档宾馆和娱乐场所,毫无顾忌地违章行驶,炫耀吹嘘,影响极坏。由于刑法没有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的罪名,卖给其假军车号牌的人员难以追查,无法认定买卖军车号牌情节,公安机关只能对其涉嫌其他违法问题作出处理。

  专家说法

  李建桢:在涉及军车号牌违法犯罪活动链条中,非法使用处于末端,是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重要环节。加大对这一环节的打击力度,会极大压缩盗窃、伪造、买卖、非法提供军车号牌违法犯罪活动空间,提高打击效能。目前,刑法没有对非法使用军车号牌情节严重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依法定罪处罚。专项斗争中查获的6000余名非法使用军车号牌行为人,特别是利用假冒军车从事非法运输活动的,除少数涉嫌其他犯罪被依法查处外,其余均未受到刑事追究。

  由于非法使用军车号牌风险小成本低,致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恃无恐,非法使用假冒军车,给盗窃、伪造、买卖、非法提供军车号牌提供了市场,这是导致假冒军车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值得高度重视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公然使用盗窃、伪造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军队高级机关的车辆号牌,驾驶假冒军车出入重要场所,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仅北京地区就查获此类严重违法行为3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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