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2日讯记者袁定波非法采供血液对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严重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见五版)明确,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犯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司法解释指出,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等四类情形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形。
司法解释还明确,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应认定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司法解释自2008年9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