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23日电(记者 黄深钢)22日,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6·11"严重恶性爆炸案件宣判,被告人任文闯因犯爆炸罪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1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1900元。
今年6月11日晚,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江滨的露天小广场正在放映录像,观看录像的附近村民很多。录像刚开始不久,人群中突然发生剧烈爆炸,当即造成一人死亡、三十九人受伤,其中五人受重伤,六人受轻伤。经严密排查布控,案发后三天,义乌市公安局在浦江县郑家坞火车站将欲逃离的犯罪嫌疑人任文闯抓获。6月25日,任文闯被依法逮捕。7月22日,金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文闯犯爆炸罪,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任文闯又名任志豪, 1988年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2008年初,任文闯来义乌市大陈镇打工。因文化程度不高,劳动技能低,收入不高,为了寻求刺激,改变生活环境,任文闯决定在义乌市大陈镇实施一次爆炸。之后,任文闯在义乌市大陈镇、浦江县郑家坞等地分别购置了烟花、定时器、钢钉等材料,并在义乌市大陈镇进行了二次试爆。
6月11日,在义乌市大陈镇租住处,任文闯用事先购买的质地较硬的饮料罐、定时器及烟花中的火药等物制造了一个爆炸装置,为了增加杀伤力,还加入了许多钢钉。当晚,任文闯携带内装该自制爆炸装置的塑料袋,来到大陈镇大陈一村江滨综合市场的露天小广场。20时30分许,露天小广场开始放映投影录像,任文闯即设定好爆炸时间,并将爆炸装置放置在正在观看录像的人群中,然后离开。20时50分许,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对观看露天录像的人员造成重大伤亡。
法院认为,任文闯自制爆炸物,故意在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十九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同时,任文闯为确保爆炸顺利实施,进行了二次试爆炸,在制作爆炸装置时,为了加强杀伤力又加入了许多钢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其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三十九人受伤,后果特别严重;任文闯选择实施的爆炸现场,系人口聚集的公共场所,针对的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