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起施行。根据解释,非法采供血液致人死亡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造成5人以上感染乙肝、丙肝,重度贫血等情形,都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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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供血液”的具体犯罪情形。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司法解释同时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列出了4种具体情形:一是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二是造成5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三是造成5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四是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符合这4种情形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属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5种情形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种情形。
北京市宝华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市律协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心研介绍说,两高的司法解释目的在于更有效地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犯罪,对非法采供血液犯罪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的量化,使司法机关在认定时相对容易,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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