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3日讯 记者王斗斗见习记者张亮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两日,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这是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的。
“让群众少来一次车管所,让群众在车管所少待一分钟”,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介绍说,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推出了许多便民措施。根据该规定,自10月1日起,全国各地的车管所均实现“一窗式”服务,群众在一个窗口内即可办结所有业务。在正常情况下,群众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在两个小时内即可办完全部业务。同时,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前审批程序。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车主不用再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在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取消进口车审批程序;取消机动车停驶、复驶审批业务,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