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9月24日电(记者李丽静)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政府了解到,《郑州市安全生产问责办法》日前出台,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受到市政府的警告或行政问责,并将受到行政问责处理。
郑州市规定: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将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警告: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出同期市人民政府下达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控制指标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将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起问责: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30日内发生3起以上(含3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
《郑州市安全生产问责办法》规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地方,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将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责令辞职、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行政问责的结果,将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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