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4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通讯员石岩“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今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结束了以往分期付款合同诉讼时效无明确规定的时代。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首起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判决已于日前在该院产生。
2001年7月,北京中广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北京市朝阳区慧新医院的装修工程,但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慧新医院的资金问题,双方决定于2004年8月终止施工,并以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了工程决算,签订了终止慧新医院装修施工合同的协议。协议中确认,慧新医院欠万通装饰公司工程款332万余元,约定在2004年10月至2006年7月期间分期还清。但是,时至今日,慧新医院所欠工程款却一分未还。为此,万通装饰公司将已经更名为大屯第二医院的慧新医院,及其主办单位一并告上了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屯第二医院承认工程欠款一事,但是认为从起诉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已经不能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拒绝支付2005年11月之前的工程款。
但是大屯第二医院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据9月1日实施的最新的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法院依法判决大屯第二医院全额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事后分析说,慧新医院在《终止协议》中承诺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只有当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完毕,慧新医院的建设工程合同付款义务才履行完毕,因此在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日期到来之前,万通装饰公司是有权要求支付前期所有未付款项的,因此本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日期起算。
同时,法官也指出,从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来看,要求万通装饰公司在后期工程款付款日期尚未到来之前就基于前期已到期的工程款先行起诉,不仅违背交易习惯,客观上也将造成多次诉讼,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并浪费司法资源,是对债权人的苛求,因此,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诉讼时效也应该从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款日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