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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阳宗海砷含量超标,造成水体严重污染事件,引起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对此负有监督责任的监管者怎么说呢?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对阳宗海负有管理责任的昆明市宜良县、玉溪市澄江县分管环保的官员,要么表示对污染原因“完全不知情”,要么表示不方便说,保持缄默。
他们说:过去我们对砷了解不多,没有任何监测手段,不知道它从哪里来,对砷的处理也很陌生。(9月22日《中国青年报》)
作为本地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的锦业公司长期违反国家规定,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大量含砷废水在厂内循环,以致阳宗海水体严重污染——作为监管者竟称“完全不知情”,这种毫不以无知为耻的淡定真让人瞠目结舌。显然,他们强调“完全不知情”是想推卸自身的监管责任。无知者无罪,仿佛装作毫不知情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言下之意:不知情怎么进行监管啊。
看到这种拙劣的卸责理由,想起一位企业界名人最近的一句名言:无知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这句话说得非常精彩,尤其适用在一些负有监管责任的公共部门身上:也许平民可以“不知情”作为某种抗辩事由,但公权部门不行,公权力永远不能把“不知情”当作监管不力和推卸责任的理由。相比“知情而未履职”,“不知情”可能是一种更大的失职、更大的耻辱。
你们怎么能不知情呢?纳税人所以愿意花钱供养你这个部门,就是希望你能够担当起监管的责任,约束企业的排污牟利冲动,保障公众的环境福利——而“掌握和知晓企业情况”就是监管最重要的环节,知情是监管的前提:作为拿着纳税人工资的监管者,你必须为纳税人服务,必须以“有问题推定”的监管逻辑竭尽所能地掌握企业的排污情况,监测企业排污遵不遵守国家法律,紧盯着企业有没有把超标污水排入公共水源。监管者的身份决定了你必须知情。
公众为了自身的环境安全,不仅让环保部门花钱购买了许多先进的检测仪器和配备了先进的监控设备,还赋予了环保部门检查权、监控权、抽样权等权力——这些正是为了有利于监管部门能对被监管者更多地“知情”,怎么能以“不知情”回应舆论追问。分散的公众无法知情,于是将监管的权力让渡给政府部门,寄望其监控能让公众更多地知情,如果连政府部门都“不知情”,那还要这个部门干什么。
“不知情”是更大的失职,可惜这种理念在我们的问责政治中非常缺乏,“不知情”常常成为官员卸责的绝好借口,“鉴于某某不知情,所以从轻处理”、“不知情者不怪”的话语充斥于问责实践中。正因为此,面对水体严重污染事件,地方分管环保的官员选择了以“完全不知情”作回应。
是真的不知情吗?显然不可能,媒体追踪调查显示,这家污染企业竟然是该地重点企业,曾被当地政府授予“守信用、重合同”企业称号,其产品被评为云南省级优秀产品——问题还是出在GDP崇拜上,地方政府过度依赖污染大户对GDP的贡献,就会对其问题视而不见,装作“完全不知情”了。
(作者系中国青年报知名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