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达)陈小姐原是一家银行的职员,她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辞职被银行以脱密期未满为由拒绝立即转出档案。陈小姐将银行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单位按期将其人事档案转出。
陈小姐诉称,2005年8月,她与某银行签订三年多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乙方(劳动者)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单位),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陈小姐供职的银行认为,根据该行《脱密管理暂行办法》及《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提出辞职需要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单位,待履行相关手续及脱密期满后才能离开单位,因此不同意陈小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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