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昨天对张海案作出终审判决 揭发同仓犯 张海减刑5年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林晔晗) 2007年2月12日17时30分,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被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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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张海的房产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予以追缴,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宣判后张海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二审查明,张海于2007年2月7日检举揭发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林某、谢某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入屋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佛山市公安机关据此侦查破获该案。
张海是如何知道这起劫杀案的呢?据记者了解,张海在狱中的一名同仓跟张海说自己曾经抢劫杀人的经过,两名同伙还在逃窜中。张海便将此事记下并向警方报告。法院认为,鉴于张海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二审依法对张海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终审判决: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张海的犯罪所得,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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