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两起“污染经济发展环境”案件 两干部被免职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楚凡)昨日,宜城市委、市政府通报了两起“污染经济发展环境”案件,该市人防办主任戴某、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副中队长刘某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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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称,7月17日,宜城市人防办在未经该市集中收费中心审批的情况下,对某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25万元。后来,人防办收回了决定书。宜城市委、市政府认为,此行为违反了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决定。同时,人防办还存在严重的管理混乱问题。因此,决定免去人防办主任戴某的职务,另行降职安排工作。
另一起案件是:今年6月,一辆送货车行经宜城市五条路时,因货车装载的货物超宽,被交警城区中队副中队长刘某等人拦下检查,刘收取了司机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告知车辆超宽按规定要给予200元以下罚款。后经有关部门协调,未罚款给予放行,但前后历时一个多小时,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为此,决定免去刘某副中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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