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洪玉英)“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首次被写进了法规。在昨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获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性骚扰情形发生时,应当及时处理。”违反该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办法修订的另一个突出亮点,就是规定了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外,离婚时,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同时,办法还新增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也可以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