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0月1日专电(记者杨守勇)针对当前一些人随意遛狗给其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良影响等现象,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专门对遛狗制定了法律规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违者将受到数百元不等罚款或吊销养犬登记等处罚。
唐山的条例首先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有权禁止养狗人携狗进入,但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养狗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餐饮服务场所、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等不宜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征求其他人的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将犬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
在城镇市区、工业园区等重点管理区内遛狗,唐山规定要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约束,必须挂牌戴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遛狗时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要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于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随地大小便现象,唐山规定犬只在楼道、公共阳台、道路、广场等人员活动的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遗弃物,养犬人应立即清除并处理干净。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金哲说,新条例规定,城镇市区、工业园区等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首先征求所在地基层组织的意见,并签订养犬责任书,承诺遵守有关养犬义务,由基层组织出具符合养狗的证明。饲养人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办理免疫证、登记手续,缴纳管理服务费,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证。
唐山要求养狗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狗叫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狗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狗人应立即送医疗机构救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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