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近日发文,明确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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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项新规的颁发,缘自佛山市广东某包装有限公司女工叶碧琼离职后被确诊患上职业病,她和原所在的公司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不予受理。
今年5月7日,叶碧琼及原所在公司把顺德分局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像叶碧琼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据了解,惠州市超×电池有限公司原有不少女工镉超标但达不到职业病标准,她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有的人发现病情加重便回广东复诊,被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因为她们在工厂工作期间全都购买了工伤保险,超×厂曾多次派人到当地劳动和社保局请求支付她们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样遭到拒绝。
有识之士指出,广东作为一个外来工最多、职业病比较高发的省份,更应以人为本,善待职业病职工。今年5月6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原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现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淑美以及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巧燕,联名向广东省领导写信,建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完善离职后发现职业病的赔付制度。
今年9月11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1号),其中第二项明确了患职业病人员的认定和待遇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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