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06 02:36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煤矿井下炸药库最大贮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需求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5日电(记者杜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煤矿企业使用炸药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
此外,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火工品的领用量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对当班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严禁寄存或乱扔乱放。
与此同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通知说,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通知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井下运送、贮存、领用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炸药库,要立即暂停使用,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另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要求,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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