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没有申请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但王先生的股票账户上却莫名其妙地出现了9笔网上交易,令其资金损失惨重。认为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对此损失承担责任,王先生将其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银河证券公司赔偿王先生9.5万余元损失。
1995年,王先生在一家证券营业部开立股票资金账户,设置了以电话委托的方式进行股票买卖的手续,但并未开通网上交易。后来,这家营业部经过多次更名,现在成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证券营业部。
去年6月21日,王先生通过电话查询,得知自己的账户余额为150余万元。6月26日,他再次查询时发现,账户资金已经变成了136万余元。
通过查询,王先生发现,自己并未操作股票账户,但该账户在6月22日这一天买进了3万股宁波韵升、11万股通宝能源股票,而后于6月26日卖出。卖出当天,该账户又买进了招商银行等股票,前后共有9笔交易。盘点账户余额,王先生损失了14万余元。
仔细调查后,王先生发现,自己的这些操作都是通过天王星软件进行的网上交易。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将银河证券告上法院。他称,他本人始终没有申请网上交易业务,银河证券擅自开通网上交易造成了巨额损失,现要求其赔偿自己14.2万余元经济损失、7128元精神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庭审理时,银河证券认可王先生没有申请开通网上委托交易业务的情形,但同时辩解称,该账户出现擅自交易的情况,可能是王先生泄露密码导致的;也有可能是他人盗取了王先生的密码实施的,法院应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程序,处理完刑事案件后再处理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
近日,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经实际核算,王先生的实际损失为9.5万余元。从技术上讲,客户本人没申请的情况下,无法开通网上交易,银河证券超越权限、擅自处理委托事务,给王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至于银河证券“先刑事后民事”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双方是委托关系,银河证券在处理受托事项时有过错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银河证券有证据证明损失由他人造成,可在承担责任后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
据此,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责令银河证券公司赔偿王先生9.5万余元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