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主的程序尊重学生必要而且基本的权利,以参与的权利确保规则的科学性以及权威性,这不仅是减少高校频繁败诉尴尬的有效途径,更是大学之所以称之为大学的荣耀所在
独家视角
贺方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定,一高校在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情况下,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即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而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该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提供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无法证明曾将处分决定书原件送交当事人,其在法庭中提供的报备手续中未有省教育厅的盖章。因此,该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应该说,法院以高校违反法定处罚程序为由,撤销其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对于其他高校其实都是一种必要而且善意的警示,提醒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时,一定要遵循必要的程序正义;否则,高校的内部处罚就会频频受到学生的质疑,当然,高校也会面临着被学生诉诸法院并且败诉的风险。不过,这并不意味着高校不能再度对学生进行同样的处罚。虽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对于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的处罚行为,却不受第五十五条的限制。
从法律上讲,在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高校败诉后依然可以通过履行正常程序来实施处罚,在实体上并没有“败诉”给学生,只是输在因草率处罚学生而导致的程序不合法上。事实上,国内不少高校对学生处罚所依据的《学生违纪处罚办法》,都是一种单向度的处罚规则,重实体轻程序,没有赋予以及充分保障学生申辩的权利,更别说处罚办法出台以及处罚程序本身的民主性。
近年来,国内一些高校屡屡因作弊取消授予学生学位,或因学生情侣在教室拥抱、接吻而勒令学生退学等处罚学生的行为而被诉诸法庭,而且高校经常面临败诉的尴尬。这样的结果,除了极大地损害了高校内部处罚的权威性之外,其实还揭示出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高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缺乏必要的民主因素。在一个最需要培养民主氛围的地方,民主参与机制的缺失,自然容易造成问题的泛滥,高校屡屡败诉就是最好的证明。
一个必要的申辩程序,或许就能改变一个不合理的处罚决定,不至于让学生和母校对簿公堂。一个合理的高校学生违纪处罚办法,不可能将学生完全排除在规则之外,使之仅仅成为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如果说高校是世俗社会的最后一片理想圣地,高校就应该成为世俗社会效仿的典范;如果我们需要建立起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和法治的种子最好而且也最应该从高校这片理想的圣土中茁壮成长起来。
所以说,高校的学生违纪处罚办法,已经到了必须引入民主程序的时候,以民主的程序尊重学生必要而且基本的权利,以参与的权利确保规则的科学性以及权威性,这不仅是减少高校频繁败诉尴尬的有效途径,更是大学之所以称之为大学的荣耀所在。事实证明,由学生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处罚规则和作出的违纪处罚决定,恰恰是构筑大学自治以及教育民主的坚固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