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10月6日电 记者胡新桥 通讯员刘义红吕友明在湖北省武汉市,一批专事邻里纠纷调解的民间“劝和”人,也有了地方性“职业”规范。今年国庆节前夕,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规定基层人民调解员“劝和”效果突出的可以聘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鼓励他们多管邻里纠纷等“家务事”。
据了解,武汉地区现有社区(村)、街(乡)、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3798个,人民调解员24531名,形成了遍布全市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近3年来,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纠纷10万余件,成功率保持在98%以上。《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旨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对接,以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作用。
该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员由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单位和组织聘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设立首席人民调解员是条例的一个创新。首席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聘任。
条例还规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条例还对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间纠纷的调解程序作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