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的国外学位证书未被教育部予以认证,为此,江先生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同年7月15日,被告做出教留服未认(2008)00197号未予认证通知单。
原告认为核实是否是中外合作办学也是教育主管部门承担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被告不予认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撤销其于2008年7月15日做出的教留服未认(2008)00197号未予认证通知单,对原告认证申请重新认证。
据悉,此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因国外学位证书不予认证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作者:刘艳新)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