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纪委近日出台《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十个严禁”的规定》,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十个严禁”的纪律要求。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尚勇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将《规定》印发到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十个严禁”包括:严禁违反办案工作纪律;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故意拖延执行调查工作;严禁为他人说情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查处工作;严禁向涉案单位、个人及其亲友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情况、信访举报情况;严禁在下级单位和工作联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私自占用下级单位和工作联系单位小汽车和办公设备,以及接受影响公务的吃请等;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礼金、有价证券、代币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和其它贵重物品;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参与营利性活动;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进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活动;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规定》强调,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的,将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可据情对其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十个严禁”,加强监督,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的行为,要认真进行调查,查清问题,严肃处理。(徐华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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