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设置能源管理岗位等具体节能措施 新华网北京10月7日电(记者谭浩)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司副司长王卫东7日在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表示,国家出台《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
王卫东说,这些举措包括:一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二是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三是规定了公共机构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照明等用能系统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等重点用能部位的运行规范。四是规定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更新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中,“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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