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持股行为 人民网北京10月8日电 据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16日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和规范职工持股行为。
就《意见》的相关问题,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采取措施重点是解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持股问题。《意见》明确,凡文件要求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据悉,《意见》继续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意见》要求,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据了解,国企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同时,《意见》还对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提出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资产、业务改制设立新公司,职工投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等。
据介绍,今年年初,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电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主要是针对电力系统的电网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职工投资“一厂多制”企业的行为作了限制。此次《意见》下发,是在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行为基础上,使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更加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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