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小女孩,本可经手术得以痊愈,却被医生错误地采用药物治疗了4年,最终失去了手术治疗的机会。为讨说法,小女孩的家人进行了4年的诉讼。近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受害者20万余元。
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孩叫小洁(化名),今年9岁。1999年5月,刚出生不久的小洁总是哭着哭着就没了音,有时候则是哭声很小,小脸憋得青紫。父母把她带到阳泉市一家医院检查,心脏彩超结果显示小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在膜周部7毫米,肺动脉高压。然而,在当时的门诊记录本上,接诊医生李某却未记录肺动脉高压这个细节。
随后,小洁的父母拿着心脏彩超结果找到李某咨询,被告知没事,还说以前有好几个病人都是吃药后就自然愈合了。“当时我们听了这话后觉得心里踏实了,后来医生每次复查时都说杂音越来越小,说明缺口在愈合,我们也很高兴。”小洁的母亲告诉记者。
1999年7月以后,小洁一直就诊于该医院,接受口服药物治疗至4岁,但效果不佳。2003年8月,小洁在该院复查时,心脏彩超结果却显示小洁的病情并未转好。随后,小洁的父母带着她到北京的两家大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均称已经失去了手术治疗的时机。
2004年9月,小洁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5月30日,阳泉城区法院做出判决,但原告一方不服提起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还重审。
2007年12月11日,此案再次宣判,小洁获得了包括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69887.4元。面对这样的判决,原告一方选择再次上诉。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查明:接诊医生未记录肺动脉高压这一细节,属于漏诊,并造成小洁失去了手术治疗的机会。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今年9月底,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小洁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177009.84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207009.84元。(霍雪飞采荣)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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