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樊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要求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针对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意见》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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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为了重点解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问题,《意见》明确,凡文件要求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意见》同时对职工入股资金来源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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