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09 01:17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文,明确规定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两年内发生职业病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医疗及相关赔偿费用。
(见10月5日《信息时报》)
众所周知,职业病是潜伏期长、危害性大、难于治愈的“慢性癌症”,被称为“不流血的死亡”。据国家劳动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近2亿工人(包含农民工)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气体或高密度粉尘,属于职业病高危人群,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每年新增尘肺病例2万多人,年死亡5000人以上。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对职业病赔付是以职工在原单位为认定条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患病,保险公司或用人单位往往不予认账,这无疑是不公平的。
广东率先破冰延长职业病认定时间非常必要。这首先表现于职业病是潜移默化的,从感染到发病有一个较长过程,许多高危员工因享受不到体检待遇,很难早发现。
其次由于有毒有害岗位大都是技术含量不高的体力劳动,人员流动快掩盖了岗位发病率高,使职业病高发期滞后,这就需要将责任认定往后推。
第三在于职业病患者主要是贫困人口。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从身份和年龄构成分析,职业病患者中90%是农民工,82%年龄在22岁至40岁之间。可见职业病危害的大多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这就需要政府采取强力措施对他们实施保护。
所以,给职业病赔付规定“滞后期”,打破了现行制度下对职业病认定及赔偿“人走茶凉”的惯例,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一柄“利剑”,值得各方借鉴。
尹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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