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本报北京10月8日电(记者张敏)“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国企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继续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企业改制,但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为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持股行为,今天,国务院国资委在印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中做出这样的规定。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同时,《意见》还对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提出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资产、业务改制设立新公司,职工投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等等。
《意见》对职工投资关联企业作出更为严格细致的限制,原因是职工投资关联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据调查,存在这样的问题相对多一些。
为了稳妥解决职工已持有的股份,《意见》明确,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此外,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凡文件要求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事实上,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很多都是由企业组织、管理人员带头形成的,清退或转让管理人员的股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样做既抓住了重点,又便于操作。同时,也可与今年年初,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电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规定相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