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璇) 为有力地配合全市“清无”工作,市文化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征求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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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8年9月30日前已开办的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予以疏导:(1)应提供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如无法提供的,按照有关规定,对2004年10月28日以前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经区建设部门或街道建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就该场所是否存在建筑安全隐患进行鉴定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被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场所证明文件;(2)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应不少于400平方米;(3)设在商住楼内的,限定为临街商住楼,商住部分与住宅部分之间应有架空层或转换层分隔、且各自有独立出入口,并经公示、听证程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得到社会公众认可,符合环保要求;(4)经营场所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重新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合格意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且应符合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对2008年9月30日前已持有《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歌舞娱乐场所未经许可已改建、扩建经营场所面积的,改建、扩建部分符合第一条(1)、(3)、(4)所规定条件的,予以疏导。
对2008年9月30日前酒吧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或歌舞娱乐(含卡拉OK包房)服务项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疏导:(1)附加文艺表演的酒吧,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按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类别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附设歌舞娱乐设施(含卡拉OK包房)的酒吧,申办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的,须符合第一条所规定的所有条件。
《意见》指出,符合上述疏导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申请办理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止的《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临时)。无证无照的歌舞娱乐场所在尚未申请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临时)和营业执照之前,一律停止营业,擅自开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查封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歌舞娱乐场所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尽快处理;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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