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0月9日电 (记者郑良)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保障妇女政治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福建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郭延说:“实施办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规定作了细化。”
根据这个实施办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当配备女性担任领导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中,女性应当占适当比例。
实施办法还规定,福建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新通过的《福建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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