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因乘坐火车时手指被厕所门夹断,北京旅客朱利军在北京铁路法院与沈阳铁路局对簿公堂,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
据原告代理人称,去年9月4日,朱利军从大连乘坐T227次火车前往北京,当列车从瓦房店站开车后约25分钟,车上旅客已严重超员,由于被告工作管理不善,造成原告右手指前一节被厕所门夹断。
随后,朱利军在前方一小站下车前往医院治疗。因就近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朱利军乘车在次日凌晨1点赶到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并且坚持到早8点其朋友带来现金才做上手术。之后朱利军就伤害及损失与被告沈阳铁路局交涉,但被告给出的赔偿实难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相当,且被告强势的地位和态度深深地伤害了原告的身心。
“朱利军在出厕所时,因站在厕所门口的旅客冯某关门,而将他的右手食指前一节夹断。这是由冯某不慎和朱利军自身不留神造成的,朱利军应起诉冯某。沈阳铁路局则应是被起诉的第二方和关联方。”被告沈阳铁路局代理人说,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对朱利军进行简单包扎,并第一时间与最近前方站协同,由车站工作人员及时将朱利军送往救治。
之后有关人员组成事故处理工作组,在大石桥站召开了有朱利军参加的此案处理会议。事故处理工作组对事故责任认定为,挤伤朱利军的旅客冯某非主观故意,而作为成年人的朱利军自己也不小心,双方都有一定责任。而根据《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8章第31条第4款规定,“由于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双方以外的人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第三人责任。”
铁路局代理人表示,按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7条“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的规定,事故处理工作组决定给朱利军支付实际产生的医药费7712.48元,另根据相关规定,再给付朱利军保险金4000元。(林靖)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