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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50套餐用户徐先生在美国丢了手机。不知客服热线更改为10086,套餐担保人孙先生未能及时在国内为其办理停机手续,致使手机被偷打并产生4000多元话费。
因拒不付费,孙先生被移动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宣判,担保人孙先生向移动公司支付电信费用4690.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20.14元。
2007年3月10日,徐先生与移动通信上海公司签订《全球通50套餐业务协议书》,孙先生作为徐先生的担保人同时与移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对被担保人自入网之日起至销户(或过户)之日产生的通信费用、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两年。此后,移动公司为徐先生提供移动通信服务。
2008年2月,移动公司以徐先生拖欠通信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先生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审理中,孙先生道出一段插曲。2007年6月13日,远在美国的徐先生手机被盗,当晚,徐先生通过长途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孙先生。孙先生接到电话后,按《担保合同》上所印号码1860拨打了移动客服热线想办理停机手续,但由于号码已改而没有拨通。次日上午,孙先生赶到移动营业厅办理了停机手续。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徐先生的手机在2007年6月14日上午停机,共欠通话费4690.20元。
孙先生认为,所欠费用是徐先生手机被盗到停机时产生的。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免付手机被盗后产生的费用。此外,由于移动公司未能在合同上告知正确的客服热线,致使当事人未能及时办理停机手续,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移动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双方所签的《担保合同》、《50套餐协议书》、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通话记录、在报纸上刊登的更改客服热线的告示。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移动公司的诉讼请求。孙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作为徐先生《全球通50套餐协议》的担保人,对被担保人自入网之日起至销户(或过户)之日止被担保手机项下发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于徐先生欠付移动通信上海公司通信费及违约金,移动通信上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孙先生承担保证责任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孙先生称欠付费用是手机被盗后发生,担保人应予免责,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协议的约定,该事由并非担保人的免责理由。孙先生另称,由于担保协议中客服电话变更致使其不能及时停机,因移动公司已通过多种途径明示变更后的客服电话,且该协议并非孙先生知晓客服电话的唯一途径,故孙先生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