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0月10日电 民进党廉政委员会调查陈水扁海外汇款案终于结案,9日下午以新闻稿方式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并附带《民主进步党廉政事件裁决书》。裁决书全文如下:
民主进步党廉政事件裁决书 2008年廉调字第21号
检举人:本会
被检举人:陈水扁先生
有关陈水扁先生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项并汇出海外事件,经本会调查,提出裁决如后:
一、裁决主文: (一)有关被检举人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项并汇出海外,构成违反廉政行为。
(二)另有关被检举人未配合本会调查部分,明显违背原先所为之公开承诺,本会深表遗憾。
(三)被检举人虽已完成退党程序,但被检举人未来若就相关案件一审判决有罪时,中央党部应以等同除名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二、事实: (一)2008年8月14日,被检举人举行记者会,坦承其1994年、1998年台北市长选举与2000年、2004年“总统大选”四次选举经费申报不实,且部分选举结余款由其夫人吴淑珍汇留海外。8月15日上午,本会经由轮值委员转知主任委员电话咨询各委员意见后,基于被检举人涉嫌违反廉政行为并影响本党名誉,故决定立案调查。
(二)8月15日中午,被检举人提出退党声明,并表示愿意接受本会调查。当日下午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发表声明表示“对于陈前“总统”伉俪宣布退党,并表示绝对会为其行为负责,愿意接受本党廉政委员会的调查,所显示的政治担当,我们尊重,并予以接受。”
(三)8月18日上午本会召开临时会议,全体委员一致决议尽管被检举人已声明退党,惟因其仍表示愿接受本会之调查,是以本会仍得继续行使调查权,以厘清事件真相。惟为确认被检举人党籍现况,于当日发函中央党部,后并获回函谓台北市党部已于8月22日(向中央党部)陈报退党。
(四)8月22日本会发函被检举人并提出相关疑问,要求提供答辩及相关资料。被检举人于9月4日函覆本会,略以因“国务机要费”案需不时出庭应讯,相关资料因具机密、敏感性,恳请宽限时日。
(五)9月5日本会与被检举人办公室联络,表示若无暇处理答辩书面数据,则请被检举人于9月13日前选定适当时间至本会口头答辩亦可,惟未获答复。本会复于9月12日再度与被检举人办公室联系,表示本会委员愿迁就任何时间与地点前往进行约询,仍未获具体答复。
(六)9月19日本会第二次函文被检举人,要求于9月25日前响应本会询问事项或确认约询日期,惟至期限前仍未获答复,于是本会调查庭决议本案无需延宕时日,乃终止调查程序。
(七)9月27日本会获被检举人于9月25日函覆表示:“身为候选人,选举期间全力拼选举,从不经手选举经费,完全由我的太太吴淑珍女士处理”、“部分选举结余款在我不知情情况下,被我太太私自汇留海外,至今年年初才首次向我坦承,总金额约二千一百万美金,相关账户存在,并非于2007年1月才一次汇出”、“早年担任律师之所得及太太嫁妆部分,因年代久远,相关资料早已迭失不复记忆”、“有关本人将历次选举结余款捐给民主进步党……中央党部已有完整帐目可查”、“本人从政三十余年,生活单纯,律己甚严,台北市议员、"立法委员"、台北市长至"总统",从来不曾收红包、炒地皮、包工程,更不会索取军火佣金回扣。竞选经费申报不实,部分选举结余款被我太太私自汇留海外,虽然我并不知情但仍必须承担责任,因此,于日前主动退出民主进步党,就是希望不要因为我个人的过失,对党带来困扰与伤害。”
(八)10月1日本会召开临时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复于10月6日召开本届第三次例行会议,作成裁决。
三、理由 (一)有关被检举人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项并汇出海外部分:
1.被检举人坦承未诚实申报历次选举结余款,违反“"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十二条规定。另选举结余款于被检举人担任“总统”一职任内汇出海外一事,被检举人辩称选举结余款全权交由妻子吴淑珍女士运用,而毫不知情,部分款项因而汇留海外,即便如此,此举亦已导致公、私领域分际不明,有负其对选民之承诺。
2.被检举人曾两度代表本党竞选“总统”并获当选,亦曾两度担任本党党主席,其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项并汇出海外,上述行为已经明显有违本党“清廉”、“爱乡土”之价值,并已构成违反廉政行为。
(二)有关被检举人未充分配合本会调查部分:被检举人于退党声明中表达愿意接受本会调查之承诺,是以本会得继续行使调查权,以求厘清真相。然本会于调查与约询过程中,并未于调查期限前获致相关询问之具体答复,亦无法进行约询,致使必须停止调查,无法进一步了解案情,仅得针对被检举人之公开声明进行审酌。被检举人虽曾两度函覆说明缘由,惟其未能充分配合调查之事实,确已明显违背原先所为之公开承诺,本会深表遗憾。
(三)有关本会对被检举人之处分部分:
1.依廉政条例第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本会约询者,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本会必要之文件、证据者,经本会调查属实,得作成警告、停权或除名处分。另依第八条规定,本会调查违反廉政行为事件后,得作成警告、停权或除名处分之裁决。
2.本案因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会已接受被检举人之退党声明,致使被检举人不再具备党员身分。经参酌中央评议委员会裁决案例,完成退党程序之违纪党员,本党纪律评议机构即不予受理。(参照2004年中评裁拾字第087号、2002年中评裁玖字第123号案例)。就本案而言,被检举人虽已完成退党程序,然廉政条例赋予本会之权限仅及于党员,致使本会无法为处分之决议,但被检举人未来若就相关案件一审判决有罪时,则中央党部应以等同除名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四、附带决议: 为确立本党廉政调查之公信力,本会建议中央党部应依党章第七条规定,未来如仍有党员因涉及违反廉政行为而遭本会调查时,不得准其退党。
公元2008年10月6日
廉政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 天 钦
委员 王 茂 雄
委员 何 清 人
委员 邱 骏 彦
委员 林 美 珠
委员 许 志 雄
委员 陈 荣 隆
委员 张 富 美
委员 张 炎 宪
委员 顾 忠 华 (来源:人民网-台湾频道)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