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奶粉”事件暴露监管缺位
昨日国务院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将建乳品企业“黑名单”制度
在乳品中添危害物最高罚款30倍 婴幼儿奶粉实行召回退市特别制度
企业毁灭证据可罚20万
新华社今日电昨日,国务院公布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将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发生严重乳品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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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存在缺位等。制定该条例,为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养殖生鲜乳2小时内未冷藏不得销售
条例明确规定,养殖奶畜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奶畜应当接受强制免疫,不得销售用药期、休药期内奶畜产的生鲜乳;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关键词·收购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个人不得收购生鲜乳
生鲜乳收购是奶农和乳制品生产者的中间环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条例规定建立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
关键词·生产乳品添危害物罚款15-30倍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违反此规定的生产经营者,给予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销售过期、变质或不合格乳品,给予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关键词·召回拒不召回问题乳品吊销企业许可证
条例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照。
关键词·问责官员不履行职责要受处分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对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对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等处分。
关键词·婴幼儿奶粉 实行召回退市特别制度
条例规定,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条例还要求,对婴幼儿奶粉实行召回退市特别制度,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关键词·毁证
违规企业最高罚20万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给予警告。
对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文/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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