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9日讯记者李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今天公布并施行。条例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了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根据条例,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