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韩萍近日,青海省乐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侵犯肖像权案,被告方给肖像权人赔偿损失6000元。
2008年的一天,晁某夫妇到乐都县某珠宝店购买珠宝,没想到他们被珠宝店的工作人员拍了照片。
2008年8月8日,他们在珠宝店购物的照片被此店印刷成宣传广告彩页,在乐都县广为散发,并张贴在县城醒目的地方,彩页上还清楚地写着珠宝店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晁某夫妇发现这一情况后,便立即到珠宝店进行交涉,可珠宝店的有关人员认为,晁某夫妇不是什么名人,珠宝店的这种做法并没有侵犯肖像权,无奈,晁某夫妇将珠宝店起诉到了法院。
这起案件经法院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