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司法局于7月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律师法〉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检察机关承办人应当主动加强与律师的联系,认真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审查逮捕环节因时间原因无法当面听取意见的,可以由律师出具书面意见。承办人应高度重视、认真审查律师意见,在汇报研究案件和做出处理决定时予以充分考虑。”
我最近正好以兼职律师的身份代理了一起所谓的“职务侵占”案,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已经退休的北京老太太,且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本想利用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机会与检察官好好沟通一下,说服检察官同意对其取保候审。
但遗憾的是,检察机关并没有通知我这个做律师的,当再次打听案件进展时,竟被告知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致使自己精心准备的有关本案应实行取保候审的多种理由无处倾诉。
后来当我将此案向该检察院的一个副检察长汇报时,他说他也同意对这种非暴力、身体又不好的老太太实行取保候审,但我应当早点找他们,现在批捕决定既已作出,就不好改了。可是我当初找了公安好几次,问他们什么时候报捕,他们一直都说“等着吧”。由此看来,在办案机关与律师之间,缺乏一个畅通的信息渠道与沟通机制,使律师无法知道案件的进展程度,是此案错失取保候审的重要原因。
无独有偶,最近我还接到一位湖南老乡打来的电话,说他儿子在广东东莞打工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考虑到他们的经济状况,我告诉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本人和家属请不起律师,法院也应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来辩护。建议他跟踪案件进展,一旦法院指定了辩护人,再跟我联系,以便我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在电话那头沉默了一会,问我怎么才能知道案件到了法院,说只怕法院审完了他还不知道。
从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来讲,辩护方应有权获知案件信息的详细情况,包括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环节。为落实这一精神,一些国家采取了许多具体的步骤,如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一经逮捕,就要给他提供免费与家人通电话的机会,让家人知道他发生了什么,以及如何请律师;至于像逮捕这样的强制措施,更是不允许办案机关背着辩护方单独作出决定,而是要通过法院的公开听证,由控辩双方面对面地说明各自理由。
正义往往就在具体的细节中。在刑事司法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信息受阻或失真都将给正义的实现带来损害甚至是毁灭性的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仅仅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宏观的制度设计还不够,还必须有保证刑事司法信息顺畅抵达涉案各方的细微制度建设,这也是“依法治国”走向深入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多年前,我因痛感在刑事诉讼中难以正面接触到办案人员、以致律师有劲无处使,而提出过一个建议:在每一个办案环节,都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或其辩护律师的电话写在案卷本上,凡是案子转到下一个环节,都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并告诉对方有权约见办案人员,以便人家知道案件进展情况和反映辩护意见。
现在,我欣喜地看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司法局颁布的《关于实施〈律师法〉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已经采纳了这种思路,如其第一条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律师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时,内勤应告知本人及承办人的办公电话,并记录律师的联系电话。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应主动告知留有联系电话的律师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事务。”
但正如本文开头所显示的,这样的规定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狠抓监督和明确违反者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希望北京市的这一做法能在全国推广,并将适用面从检察机关扩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