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刘广超通讯员王超峰
本报漯河讯被狗咬伤后,去打狂犬疫苗,但受害人仍得狂犬病死了,打狂犬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该如何担责?近日,此案经漯河市郾城区检察院提请抗诉,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由养犬人宋某赔偿15万多元的原判决,改判为宋某和郾城区疾控中心各赔偿8.6万多元。
孩子被狗咬后死亡
2007年1月14日中午,宋某喂养的小狗不想要了,其邻居王晓红就带着8岁的儿子去逮小狗,准备自己喂。逮小狗时,小孩被咬伤手指。宋某立即给王晓红200元钱让她带孩子去疾控中心打狂犬疫苗。按疾控中心的要求,小孩连续打了3针疫苗。
但不幸的是,同年2月11日,小孩出现了口臭、怕风、流口水等症状。随后,小孩经抢救无效死亡。河南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狂犬病所致死亡。
一审判犬主负主责
对于小孩死亡赔偿一事,王晓红和宋某协商不成,诉至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一家没有提醒和制止王晓红及其子逮狗,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责任。王晓红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5万多元。
判决后,宋某认为原审法院没有追加疾控中心为被告,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检察官抗诉后改判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疾控中心与宋某是必要共同诉讼人,遂依法建议漯河市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2008年8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查明,疾控中心在给小孩注射疫苗之前没有用肥皂水、清水为其清洗伤口,且没有为其注射血清蛋白,程序上违规。
由此,法院认为,疾控中心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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