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冯海明 侯军勇
今报郑州讯在小区内居民的一条小狗被汽车轧死,狗主人索赔1.2万元。10月10日,经郑州市中院二审调解此案,司机赔偿狗主人3000元钱。
2005年11月1日,郑州市丰乐路一家属院内,市民聂先生在遛自己花1.2万元买的博美犬。
这时,邻居张丽(化名)驾车经过。聂先生提醒她说前面有小狗,自己也赶紧跑过去抱小狗。但小狗还是被轧死了。聂先生遂把张丽告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索赔1.2万元。张丽认为小狗是一条无证犬,拒绝赔偿。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认为,小狗是否无证,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内。但是聂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这条小狗是他买的,价值1.2万元。法院认为,聂先生在小区内遛狗,应该尽到特殊的管理义务;而张丽开车也应对行车安全尽到安全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聂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张丽承担次要责任,承担20%的赔偿,即2400元。聂先生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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