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筛查的时间为2008年4月1日 |
王先生怀疑红圈内字样是医院后来写上去的 |
十月怀胎,市民王先生夫妇终于盼来了女儿的降生,可就在几个小时后,孩子被检查患有先天性唐氏综合征,就是俗称的先天愚型。胎儿有问题,为什么产前检查没检出来呢?王先生经过检查产前筛查报告,发现在胎儿6个月大时,医院就已经检出胎儿有异常,但是作为父母,他们没有接到医院的及时告知。医院对此则予以否认,由于双方意见不能统一,王先生最终决定以侵犯生育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龙田金秋妇产医院诉至法院。
十月怀胎却盼来“唐宝宝”
据市民王先生介绍,2008年8月17日上午8时许,妻子在龙田金秋妇产医院生下一名女婴。
满心期待却等来一个“唐宝宝”。“孩子已经生下来了,不能不养。但这个孩子无论对于家庭还是社会来说,都是个负担。”因为欣欣,王先生对将来几乎丧失了信心。
“早知道是这样,我就不生出来了。为什么没人告诉我啊?”由于打击过大加上身体虚弱,王太太有些精神恍惚,经常愣愣地看着欣欣喃喃自语。“对呀!要是查出来,完全可以终止妊娠啊!”妻子的话提醒了王先生。
产前筛查就已发现问题
由于离家近,王太太的产前检查都是在龙田金秋妇产医院进行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他经过回查发现,早在2008年4月1日的检查报告中,就有“唐氏风险1/320”的字样。王先生将这份检查报告拿到青岛市妇幼保健院咨询,对方表示,这一项就表示胎儿具有极高的唐氏综合征危险。据了解,唐氏综合征的病发率为1/750~1/600。“可是医院没有告诉我们啊!”王太太告诉记者,当时她接过检查报告后,对报告单上的“唐氏风险”、“18三体”等一系列名目完全看不懂,名目后跟得一些数字也是不知所云,但医生对她说“正常”,听这话后她才安心期待着宝宝的降临。
王先生特地从国家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找出相关条款,条款规定“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接到口头告知,也没有见到医生的书面通知,王先生决定向医院索回当时的《产前检查记录》。
家长疑检查记录被篡改
王先生说,8月28日,他向医院索回了《产前检查记录》复印件(该记录原件在产前由孕妇保管,产后上交到产院),却意外地发现,检查记录和上交之前在内容上发生了变化:在3月28日和4月25日之间,多出了“2008.4.4 唐氏风险1/320,年龄风险系高风险,建议到上一级医院行产前诊断”的字样。
“在我们上交之前根本就没有这段话,从字体、墨迹都能很明显地看出是后来又补上去的,而且后面几个字还盖住了下面的字体。”王先生就此断定是医院私自对检查进行了改动,以掩盖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
王先生说,9月28日,他带着自己搜集的证明找到了龙田金秋妇产医院的院长曹光华,认为医院检查出孕妇的胎儿有唐氏风险,但没有及时告知自己和妻子,导致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终止妊娠,而是生下了“唐宝宝”欣欣,并由此带来了王家的不幸。而曹光华对此表示“医生在下发报告单时已经告知,并且建议去做产前诊断”,并否认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双方由此发生了激烈争执。
医院表示尽到告知义务
10月13日,龙田金秋妇产医院院长曹光华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否认了这是医疗事故,“坐胎时染色体就发生了分裂异变,而不是医院导致,所以这不属于医疗事故。”随后,他表达了院方的两个态度:一是院方已经针对产前检查结果对孕妇进行了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二是婴儿是王家夫妇自己生的,其“先愚”不是由医院导致的,医院不担责。“产妇已经36岁了,属于高龄产妇,高龄产妇应该做的是‘产前诊断’,而她做的是‘产前筛查’。筛查本来就有40%~50%的漏诊率,我们检测出来胎儿有问题时就建议到上级医院做产前诊断,通过抽取脐带血、羊水培养两种方式最终确诊一下婴儿是不是先愚,但是他们一直没有听取建议。”
曹院长告诉记者,市妇幼保健院是全市唯一具有唐氏筛查资格的医院机构,龙田金秋妇产医院承接孕妇的唐氏筛查请求,然后送到青岛市妇幼保健院送检,检测结果再由龙田金秋转到各孕妇手中。受检孕妇将检查费用交给龙田金秋,再由该院到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
王先生对医院的解释不能认同,他表示,已经委托律师准备以侵犯生育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将龙田金秋妇产医院起诉到法院。 文/图 本报记者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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