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0月13日讯(记者 刘建) 两名邻居因为门前的过道问题而产生纠纷,孙某去王某的店里理论并且击打王某的面部,王某反击追打,期间咬住了孙某的耳朵,导致其耳朵缺损一大块,后经鉴定构成重伤,近日,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四方法院一审判三缓四,同时王某一次性赔偿孙某48000元。
王某和孙某是邻居,二人因使用门前过道的问题发生纠纷。2007年9月25日9时许,孙某的外甥来到王某的饭店里理论,同时孙某也进入店内击打王某的面部,王某进行自卫反击并追打孙某,二人撕扯在一起直至店外,并且都倒在地上,期间,孙某咬住王某的手指,王某也咬住了孙某的右耳,最终导致孙某右耳缺损一大块,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后来王某被警方抓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四方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过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一次性赔偿孙某48000元损失,王某自愿悔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王某提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王某在遭被害人击打其面部而予以还击时,确有防卫的意图,但在其后的追打和与被害人厮打的过程中,其防卫意图已转化为与对方殴斗的意图,故其咬被害人的右耳并致其重伤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王某应负刑事责任,四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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