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子后偏瘫医院被判赔49万
深圳新闻网讯 家住我市宝安的孕妇游女士在宝安区妇幼保健院生产,不想在产后第二天双上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丘疹和红斑,随后更发展成水泡甚至溃烂,最后发生左额颞叶脑梗塞,导致右侧偏瘫,丧失工作能力。
医院产子落下偏瘫
据一审查明,2004年6月29日,游女士因妊娠入住宝安区妇幼保健院,并于当天12时30分在麻醉下行剖宫产,于12时58分分娩一健康男婴。游女士手术前各项生理指标均属正常,术后经医院检查各生理指标也未发生任何异常变化。术前、术中及术后,医院对游女士进行了连续大量的输液和药物治疗,术后第二天,游女士双上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丘疹和红斑,并伴有发热等感染症状,游女士及其丈夫均及时向被告的医护人员反映此情况,几天后游女士双上肢、腋下、双肩等处大面积红肿、出现水泡甚至溃烂。经游女士多次催促,宝安区妇幼保健院于7月5日将原告送至宝安区人民医院皮肤科进行会诊,之后,游女士继续在宝安区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
2004年7月10日7时40分左右,游女士在病房里突然晕倒,不能说话,目光呆滞,神情淡漠,四肢不能动弹,丈夫石先生发现后立即告知医院,医生于20分钟后到达,进行了输液和注射之后,情况仍不见好转。直至15时30分,医院安排游女士进行CT检查,结果为左额颞叶脑梗塞。宝安区妇幼保健院于当晚18时将游女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游女士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18日,现右侧偏瘫,言辞不清,彻底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游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一处四级伤残与一处十级伤残。
一审认定医院负全责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7月10日,原告的丈夫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被告要求其证明与原告之间的身份关系,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对患者复印病历的要求设置障碍。虽然被告于2004年7月12日之后向原告提供了病历,原告也复印了病历,但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在这段时间之内没有篡改病历,所以其所提供的病历已不能视为原始证据。
本案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方对于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问题上负有举证责任。虽然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历并非原始病历,从而导致该鉴定结论不能被采信,所以不能认定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本案应当按照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处理,被告作为医方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院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被告负完全责任。
病历是否篡改成二审焦点
由于一审判决主要基于医院方面未及时给原告复印病历,并认定为举证不能从而败诉。所以在昨天的二审开庭中,医院方面未及时给患者复印病历是否有依据,以及后来复印的病历是否存在篡改,成为双方唇枪舌剑的焦点。
作为上诉人的宝安区妇幼保健院认为,2004年7月10日,当游女士的丈夫石先生提出复印病历时,医院方面没有同意是有原因的。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患者有权复印部分的病历资料,但要履行必要的程序,患者如果有行为能力,凭个人身份证复印,代理人必须要有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7月10日当石先生提出复印要求时,因手续不齐全,医院没有让复印,7月12日手续齐全后经过审批所以同意其复印。
对医院的这一说法,游女士的丈夫及律师显然不能同意。他们认为,在游女士住院期间,其丈夫石先生一直作为家属陪护并签字,而医院方面从未要求其提供关系证明,而到了复印病历时却提出来,明显是设置障碍。他们同时还认为,两天后他们复印到的病历已非原始病历,里面明显有篡改的痕迹,医院应对游女士的现状负全责。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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