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银川市公安局银川汽车站公安派出所当场处罚程序错误为由,一审判决撤销其对原告王新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3月8日6时许,银川市绿色出租汽车公司司机王新,在银川南门汽车站内喊人、拉客时,被银川汽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将王新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内。
银川汽车站公安派出所以王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当场对王新处以20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了该罚款。王新不服,于今年5月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银川汽车站公安派出所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200元罚款,赔偿营运损失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银川汽车站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银川汽车站公安派出所对王新作出的200元当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张怀民)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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