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0月14日电(记者苏万明)为了防止渔业苗种品质退化,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山东省最新施行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天然渔业苗种进行养殖。
山东省规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之外,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渔业苗种进行养殖。
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同时,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此外,山东省要求,渔业增殖也应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山东是渔业大省,其渔业产量、产值和出口创汇额多年居全国第一位。按山东省政府规划,2010年山东渔业总产值将达到2500亿元,年均增长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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