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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在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为农民建房方便而创建的一种用益物权。自建国至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采取禁止性规定。
1979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以后。《土地管理法》、中发(1997)1l号文件对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出租、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途作出限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同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出租、出卖。
建设部2007年6月18日发布风险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销售。
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表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王超整理